扎兰屯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扎兰屯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满洲里市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703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扎兰屯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铁西路**。

法定代表人:孙万江,经理。

被执行人:满洲里市教育局,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体育路/div>

法定代表人:黄艳茹,局长。

申请执行人扎兰屯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7民终2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工程款利息398659元,执行费58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扎兰屯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该案执行系统出现问题,标的物不能进行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为由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内0703执恢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崇镇

审 判 员  杨俊生

人民陪审员  李玮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世龙

附:本裁定所依据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