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6民初3255号
原告:新乡宏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石婆固乡东秦庄村1号。
法定代表人:裴记胜。
被告:扎兰屯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扎兰屯市铁西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孙万江。
原告新乡宏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扎兰屯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新乡宏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限期内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乡宏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长龙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丽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