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扎兰屯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783民初2796号
原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红扎兰屯市蘑菇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嫩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平内蒙古广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扎兰屯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孙万江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扎兰屯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9.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