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扎兰屯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4823号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员。 被告:扎兰屯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扎兰屯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分公司,营业场所黑龙江省。 负责人:***。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扎兰屯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扎兰屯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