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海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市丰润区燕兴模板租赁站与呼伦贝尔市海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8民初3878号之二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燕兴模板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燕子**。
经营者:***,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燕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京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伦贝尔市海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新立街16号。
法定代表人:毕学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博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燕兴模板租赁站与被告呼伦贝尔市海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2018)冀0208民初387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呼伦贝尔市海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应依法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呼伦贝尔市海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