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2证保1号 申请人:内蒙古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通道北街天府花园写字楼1栋5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38岁,住呼和浩特市。 申请人内蒙古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证据,请求对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在2019年12月13日检测的上东墅L7-103号室内甲醛的数据及结论进行证据保全。 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内蒙古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在2019年12月13日检测的上东墅L7-103号室内甲醛的数据及结论进行证据保全。 案件申请费30元,由申请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