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红山湖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恒润集团有限公司与翁牛特旗红山湖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兴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枣民三初字第454号
原告:恒润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枣强县富强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翁牛特旗红山湖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
法定代表人:闫林江,职务:经理。
被告:内蒙古兴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其巴嘎图西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锡林郭勒盟锡林河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锡林浩特市南一环路第五小学对面。
法定代表人:璐璘。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翁牛特旗红山湖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兴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锡林河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润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润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6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39530元,由原告恒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梁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