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红山湖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翁牛特旗红山湖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426民初2号
原告杨某,男,196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身份证号码:×××
被告翁牛特旗红山湖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
法定代表人闫某,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翁牛特旗红山湖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