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9845号
原告:北京贵祥荣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0647室。
法定代表人:贾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少杰,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东街28号。
法定代表人:谭占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贵祥荣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贵祥荣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贵祥荣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成桂钦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