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303民初579号
原告:***,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河间市。
被告:内蒙古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
法定代表人:谭占清。
被告:***,男,约38岁,汉族,住乌海市海勃湾区。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2021年7月2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裴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