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宁0202执13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 委托代理人:**,宁夏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宁夏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内蒙古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执行**与内蒙古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钱)240252.61元,执行费3504元,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宁0202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在执行中,我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内蒙古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证券、车辆登记、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内蒙古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胡 斌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