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304执110号
申请执行人乌海市鼎图盛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达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勃湾区。
申请执行人乌海市鼎图盛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3)内0304民初131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由内蒙古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乌海市鼎图盛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34162元及违约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1759.94元,案件执行费2089元,由被执行人内蒙古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以电子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二、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信息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经查,被执行人内蒙古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网银账户均未有足额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内蒙古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登记信息全部均有查封,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进行查封。
2.经查,被执行人内蒙古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内蒙古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保险缴存信息。
4.未查得被执行人内蒙古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内蒙古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现场调查,未能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于2024年5月2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内蒙古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名单。
五、本院于2024年4月23日分别以电话和短信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该案的调查及执行情况,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内蒙古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内蒙古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148010.94元,执行到位0元,收取执行费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乌海市鼎图盛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内蒙古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履行债权的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