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2921民初78号
原告:内蒙古宏晨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包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宏晨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包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宏晨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申请撤诉。但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诉讼费用申请。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宏晨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雨轩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昱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