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宏晨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宏晨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内2921民初261号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宏晨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本院立案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案件受理费缓交、减免手续。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雨轩
书记员  张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