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宏晨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宏晨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921民初2411号
原告内蒙古宏晨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多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负责人王宏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木枝,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内蒙古宏晨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宏晨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宏晨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内蒙古宏晨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宏晨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1元,退还原告内蒙古宏晨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王雨轩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