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宏晨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宏晨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银川市兴庆区艾辉照明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宁0104执6632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宏晨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艾辉照明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宁0104民初102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鉴定费255000元,案件受理费413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725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经本院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我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案执行费3725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弥天亮 审 判 员 曾承富 审 判 员 翟国印
法官助理 马 健 书 记 员 吴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