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宏晨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宏晨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内2921民初1497号
原告内蒙古宏晨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宏晨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多海、被告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玉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项目300万m?晾晒池工程第三、四标段土方施工合同》,是双方当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2706734.47元,合同总价款经双方协议变更为10911710.03元,双方确认截止2018年2月底被告尚欠付原告2706734.47元,双方当庭确认被告于2018年5月又向原告支付100000元,现欠付原告工程款2606734.47元。原告已经完成合同约定,且双方认可质保期届满,故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价款2606734.47元。对于原告主张以拖欠工程款2706734.47元为本金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49994.6元(自2015年1月1日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 原告主张依据合同通用条款计算被告欠付利息,但根据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2款“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七条工程付款明确约定“合同签订5日内每标段付50万元,于2014年9月22日土方完成交接后,支付到合同总价款的25%,当年竣工,竣工后通过验收付至合同总价款的40%;验收后第二年支付30%;第三年支付25%;付款前,承包人提供工程总价全额的完税发票,留5%工程质量保修金,质保期满后付清”,又根据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二条约定“坝体结构、池底结构质保期为3年,保护层、安全护栏、截洪沟、卸力池质保期为1年”,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五条约定“保修金额按工程总价款的5%,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保修金扣除相关费用后无息退还”,故不能按照原告所依据的合同条款计算利息。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主张工程于2014年11月1日竣工,即当年竣工,被告应自合同第三年即2016年底支付合同价款25%即2727927.51元。双方认可质保期届满,被告主张质保期自2014年11月开始起算,则根据合同约定至2017年12月1日质保期届满,被告应在2017年12月14日前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款5%即545585.51元。被告存在逾期付款的行为,但被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本金及利息计算时间与事实不符,故本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将利息调整为7456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向原告内蒙古宏晨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606734.47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74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27元,由被告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272元,由原告内蒙古宏晨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亚南
书记员  张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