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宏晨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宏晨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内2921执972号
关于申请人内蒙古宏晨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吉林省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2017)内2921民初222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我院四查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自力 审判员  娜 仁 审判员  杨冬花
书记员  金 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