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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宏晨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王彦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内2921民初2227号
原告内蒙古宏晨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内蒙古宏晨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立案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诉讼费,亦未办理诉讼费缓交、减免手续。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惠东
书记员 徐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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