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宏晨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宏晨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延安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初字第36号
原告内蒙古宏晨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多海,内蒙古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陕西省延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宏晨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延安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内蒙古宏晨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立案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亦未办理诉讼费缓交、减免手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