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23民初522号之三
原告***鑫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武宁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3147340153。
法定代表人龚仕华,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汤双林,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敖阳街道敖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55352420XD。
法定代表人熊邵心,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晖,江西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2020)赣0423民初522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5844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正标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