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日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日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23执保24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纯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农工商大道228号2幢207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MQ4M0H。
法定代表人:曹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上高大道40号上高工业园(侨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55352420XD。
法定代表人:熊绍心,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纯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的(2021)赣0923民初147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53299.19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于2021年7月21日申请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53299.19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审判员  易敏然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龚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