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423执保242号
申请人:***,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住共青城。
被申请人:***,男,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九江市濂溪区(九江福媄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内)。
被申请人:江西日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敖阳街道敖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55352420XD。
法定代表人:熊绍心,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423民初3309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保全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日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2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日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12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上官晨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雪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