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日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纯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某某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23执保185号
申请人:上海纯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农工商大道228号2幢207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MQ4M0H。
法定代表人:曹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敖阳街道敖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55352420XD。
法定代表人:熊绍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纯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纯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53299.19元银行存款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上海纯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购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纯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53299.19元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刚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龚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