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502执保533号
申请人:***,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新余市新星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54206048A。
法定代表人:黎小花。
被申请人:江西日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敖阳街道敖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55352420XD.
法定代表人:熊绍心。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余市新星园林有限公司、江西日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新星园林有限公司、江西日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收入45941元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新星园林有限公司、江西日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收入45941元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宇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细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