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81民初4828号
原告:丰城市中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小港镇北港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81624574L。
法定代表人:刘海燕,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丰城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龙光大道**(金马御龙城****雷焕路**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165966127。
法定代表人:李春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丰城市中港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丰城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丰城市中港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丰城市中港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丰城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系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城市中港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21元,减半收取5261元,由原告丰城市中港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国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汪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