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802执13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八一街总部经济大楼4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669798798W。
法定代表人:胡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78915.38元及利息,支付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1520元。本案执行费263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材料。本案划拨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63834.3元,扣除执行费2637元,已将剩余款项发放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车辆、保险、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经与申请执行人联系,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对此事实,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童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