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余市鼎顺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502民初830号
原告:新余市鼎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罗坊镇竹山村委周家村。
法定代表人:敖美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八一街总部经济大楼423室。
法定代表人:胡锋,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余市鼎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新余市鼎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余市鼎顺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余市鼎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96元减半收取2048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668元,由原告新余市鼎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