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皖1802执保519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中国银行萍乡市经济开发区支行的银行账户19×××92)。
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萍乡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账户内的存款20万元(实际冻结到位金额63735.8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至此,本案部分保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