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省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12民初2143号之二
原告:南昌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郊乐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53738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710647654,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省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乡市安源区八一街总部经济大楼4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669798798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曾用名***),男,汉族,1968年7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女,汉族,1969年1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南昌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万齐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