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12民初2143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昌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郊乐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53738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710647654,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省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乡市安源区八一街总部经济大楼4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669798798W。
法定代表人:万玲,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7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9年1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昌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省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赣0112民初214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昌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昌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500000元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万齐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