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12民初2143号之四
原告:南昌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郊乐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53738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710647654,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省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乡市安源区八一街总部经济大楼4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669798798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8年7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女,汉族,1969年1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6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万齐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