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23民初1427号
原告:河北中冀天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岸下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省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正东路**。
法定代表人:钱达,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华电水务正定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永安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中冀天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江苏省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华电水务正定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河北中冀天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中冀天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85元,减半收取计70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