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24民初5181号
原告:灌南润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郝圩村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MA1NUTYP3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594200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连云港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鹏程路(德汇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780259821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灌南润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工程款9500元。原告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灌南润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灌南润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包 凡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