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灌南润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中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24民初5181号 原告:灌南润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郝圩村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MA1NUTYP3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594200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连云港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鹏程路(德汇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780259821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灌南润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工程款9500元。原告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灌南润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灌南润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包 凡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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