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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华润电力(盘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03民初1790号

原告:锦州市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

法定代表人:孙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佳,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华润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后永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锦州市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润电力(**)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市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94.00元,减半收取839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谷 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思琪

书 记 员  许君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