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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义县中广核义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27民初91号之一
原告:锦州市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解放东路百股村。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某、张某某,辽宁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县中广核义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义县南街**工商银行**。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
市古塔区解放路三段18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锦州市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义县中广核义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第三人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市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60元,减半收取5680元,保全费4378.37元,合计10058.37元,由原告锦州市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晶晶
审 判 员  杨春丽
人民陪审员  袁 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甄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