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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1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11执6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
被执行人***1,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5月29日出生,住同上。
被执行人***2,男,199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同上。
被执行人锦州市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平和里。
法定代表人孙华,该公司经理。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792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1、***、***2、锦州市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1、***、***2、锦州市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1、***、***2、锦州市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58004元及利息(以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确定的数额为准)。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本裁定第一项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乐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