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03执1248号
申请执行人:中建投(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汽润滑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21)辽1403民初173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建投(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汽润滑油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于2022年8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廉政监督卡;
于同年8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
于同年8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财产,尚未执行完毕。本院于2022年12月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上失信黑名单,于2022年11月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韩 明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