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21民初5097号之一
原告:成都美富特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李群英,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强,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嘉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袁靖,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映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孙亚坤,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志新,北京康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美富特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嘉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成都美富特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美富特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美富特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9600元,由原告成都美富特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福彪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治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