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8698号之二
原告:苏州**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桥路5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063203892J。
法定代表人:袁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莎,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川能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顺圣路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94Q39F。
法定代表人:邹延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能投节能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镇步行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295443887。
法定代表人:张忠武,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苏州**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川能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能投节能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州**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439元,减半收取771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19.5元,由原告苏州**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美龄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杨利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