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嘉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嘉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21510号
起诉人:苏州嘉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桥路558号。
法定代表人:袁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莎,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11月29日,本院收到苏州嘉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邮寄的起诉状。起诉人苏州嘉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四川川能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能公司)向起诉人支付货款106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90062元;2、判令川能公司向起诉人支付律师费损失32000元;3、判令被起诉人四川能投节能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投公司)就川能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7日,起诉人与川能公司签订《四川能投光大节能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宣城SRF固体燃料制备系统及SRF给料系统改造工程合同》,约定由川能公司向起诉人采购安装燃料制备系统设备,且合同第十条第6款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合同签订后,起诉人依约发货,货物均已验收合格且质保期已满,但川能公司未按约付款。截止目前仍欠起诉人货款1060000元。鉴于川能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能投公司系川能公司唯一股东,故能投公司应对川能公司之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案涉项目系安装SRF固体燃料制备系统和SRF给料系统,属于设备安装工程,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特征,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建设工程所在地为宣城市宣州区,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苏州嘉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左露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