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6546号
原告:苏州嘉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桥路**。
法定代表人:袁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莎,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科创东三街**/div>
法定代表人:王进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湖渠路**院**楼div>
法定代表人:高踪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苏州嘉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苏州嘉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州嘉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星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