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16309号
原告:苏州嘉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桥路5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新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A座8层A9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康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嘉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嘉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新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嘉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新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嘉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1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117元,由原告苏州嘉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蕾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