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晨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民终7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南陵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晨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新集镇建设示范点A区2号,实际经营场所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园区滨河西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晨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22)皖1881民初3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1.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2021)皖1881民初1002号案以及本院审理(2021)皖18民终2119号案过程中,涉案双方对系争款项1120148元(2012年9月27日200645元、12300元、486993元及2012年10月17日420210元)付款对象存有重大分歧意见。后经审理,本院确认其中的200645元、12300元、486993元系支付上门2#鸡场工程款,其中的420210元系支付案涉中芝公司项目价款。本案纠纷成讼,与(2021)皖18民终2119号民事判决认定上述系争款项用途的最终结论密切关联。一审中,晨业公司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但一审判决未作回应和审查。重审中,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作出评判。2.二审中,***称安徽宁国港口生态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港口管委会)向晨业公司转账支付第一笔在建工程接收价款70万元后,其本人或其***以转账或支付现金方式,向水电班组、劳务班组、材料供应商支付了相应款项并实际承担了电线电缆、机械设备租赁或购置以及机械台班、税金、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晨业公司则称工人工资、材料费、机械设备等相关费用,除其向案外人***及李**转账支付15.5万元外,余款委托***以现金方式发放或支付,且相关付款事实及付款凭证有待向现场施工人员进一步核实或向港口管委会调取。鉴于此,重审中须就中芝公司项目施工费用由谁支付以及管理费如何计收、税金如何负担等事实进行审查,必要时向接收中芝公司在建工程的港口管委会或具体经办人核实相关情况。综上,一审未考虑本案诉讼引发的具体成因,径以***另案中有关上门2#鸡场工程外的其他工程款业已结清的陈述为据,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显属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22)皖1881民初33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9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 林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