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881执1319号
被执行人:安徽宁国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6290353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宁国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诉讼费一案,本院(2021)皖1881民初1002号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民事审判庭于2022年6月1日移送执行追偿诉讼费1000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881民初1002号判决中诉讼费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赵 文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五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