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735执125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亚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778号星河国际1127室(第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6782735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石城县永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屏山创业园永星物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507689356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8月12日生,汉族,住石城县。
申请执行人江西亚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城县人民法院(2018)赣0735民初9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执行,于2018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石城县永星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12月22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90万元,截至2018年12月22日,未执行90万元。
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于2018年12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