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民申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磊,黑龙江秦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宾县宾州镇胜利街。
法定代表人:何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磊,黑龙江秦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松花江林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士课街**。
法定代表人:孙晓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军胜,黑龙江博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春,男,哈尔滨松花江林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项目经理。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松花江林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75民终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郭延泽
审判员 王 玺
审判员 于 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子木
书记员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