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松花江林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松花江林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哈尔滨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7530执184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松花江林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哈尔滨市东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松花江林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连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