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7530执184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松花江林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哈尔滨市东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松花江林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连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