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贺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睿臻企业管理河北集团有限公司、衡水衡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民辖终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睿臻企业管理河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63号金明大厦C座90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衡水衡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大街1409号未来资产大厦11层111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睿臻企业管理河北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衡水衡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9)冀1102民初580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资质委托代办补充协议》第四条中约定的管辖条款由于没有明确的管辖法院,该条款属于无效约定,且认为该《资质委托代办补充协议》属于王某与被上诉人共同伪造上诉人而签订的,在合同上对上诉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在答辩期间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履行《资质委托代办协议》发生纠纷,形成诉讼,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衡水衡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资质委托代办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发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时可向甲乙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作为原告的甲方衡水衡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该区属于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作为被告的乙方睿臻企业管理河北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石家庄市裕华区,该区属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管辖。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与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是明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补充协议约定甲、乙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对该《资质委托代办补充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于合同的真实性,应在实体审理中查明,作为管辖权异议不予理涉。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