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18民辖终1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地址英德市连江口镇大樟工业园厂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鸣,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汽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杭
州市下城区石桥路357后。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应鑫垚,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汽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英德市人民法院(2016)粤1881民初476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杭州汽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签订的《余热成套设备供货合同》涉及总价较大数额超过一千万,已经超过了基层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权限和范围,应当将案件移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对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均具有管辖权,而本案原审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的数额并未超过这一范围,原审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被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钟 妩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的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